留神了:中国调整外籍人士在华居留规定
2010-05-24
文章来源:多伦多信息港
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而按照现行规定,其中大部分人员可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申请延期。考虑到上述人员在华停留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适用人员1: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便利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适用人员2: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便利措施:被投靠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办理延期。
适用人员3: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便利措施:购置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 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适用人员4: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便利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 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适用人员5: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便利措施: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 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 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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