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星期一

我国公民如何避免美国所得税陷阱

 随着中美经济往来的迅猛发展,两国人
员往来也日益频繁。因为美国税法本身的繁杂加上我国公民和法人普遍对美国法
律缺乏应有的了解,我国赴美公民常被美国税务机关行使不和理的税收管辖权-
---即陷入美国的税务陷阱; 这种不和理行使的管辖权或者会排斥中国合理税收
管辖权造成我国财政流失,或者会使我国公民陷入双重征税的窘境。因此,如何
避开美国所得税陷阱就作为一道重大课题摆在了我国个人和法人面前,(如个人
是被法人派驻美国执行公务,其税务负担一般最终会由法人补偿)。当然,在考
虑是否以及如何避开美税务陷阱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派驻的起止时间,加快
或推迟所得实现的可能性,以及相关国家税率孰高孰低等因素。

  一、所得税陷阱的基础----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如果一位被派驻美国工作的外国国民(以下简称外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则被认为在美国建立了住所,具有美国税法上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应就其世界范
围内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1, 外侨为美国合法的永久性居民(即绿卡持有
人);2,外侨当日历年内在美国居留时间超过31天和183个等价日,等价日= 当
年于美国居留日期+去年于美国居留日期*2/3+前年于美国居留日期*1/3。居民纳
税人身份是税务陷阱的基础。
  如果一自然人既非美国公民又非美国税法上的居民,则该居民外侨只就来源
于美国的所得负纳税义务。

  二、进入美国时常见的所得税陷阱及其避免

  1、于美国建立住所后收到的报酬和红利等应全额缴纳美国所得税。 我国赴
美公民如认为美国税率高于来源国则应加快有关支付,赶在建立美国住所之前完
成支付;反之也同样。
  2、 于美国建立住所后获得的销售财产所得应交纳美国所得税。但我国赴美
公民可以通过在美国住所建立之前卖掉原财产然后再购入类似财产来建立一个美
国税法上的“免税带”,当然,是否要行使此种技巧还要视有关国家税法和税率
的具体规定而定。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于1月10日买入1000元股票,1月20日将该
股票以1200元卖出,随即又以相同价格买入相同数量该种股票,1月20 日于美国
建立住所,1月25日以1300元卖出股票;则他只就1月20日后增值的100 元向美国
纳税,如1月20日他未使用有关技巧,则他应就1月10日后增值的300 元向美国纳
税。
  3、于美国短期居留期间获得的报酬,在特定情况下,应向美国纳税。
  一般情况下,根据美国对外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在美国境内无住所,
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于美国境内居留不超过183天的个人, 其来源于美国境内
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但不排除某些保留对有关所得的征税权。
  企业通过一家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驻美个人支付报酬的做法会使个人该笔收
入丧失条约中的税收豁免,因此对个人的报酬最好不要直接交给在美分支机构支
付。但与个人报酬无关而又包含一定利润在内的一些总括性管理费用,则可在母
公司和美国分支机构而又不影响税收豁免。

  三、在美居住期间常见的所得税陷阱及其避免

  1.短期商务访问时生活费用的所得税陷阱
  如一位个人被派至美国,仅于一地居住且未超过12个月,则付给他的一些生
活费用(如企业入帐的一些食宿费用)一般是免缴所得税的。但当该外侨意图将
居留期延长至12个月以上时,美国个人所得税开始自动适用。假设一位中国经理
1997年1月1日赴洛杉矶进行商务访问,本拟于1997年12月30日离开美国,但因公
务耽搁至1998年1月10日方才离开美国。那麽他收到的生活费中属于1998年 1月1
日后的部分自然应该缴纳所得税,同时美国税务机关还可将税收权其判定的中国
经理意图居留几个月以上时,如中国经理不能提供相反证时其自由判定权几乎是
不受限制的,甚至可以延伸至1997年1月1日中国经理入境之时。
  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美国税务机关的自由判定权,在正式文件中明确写明准
备在美居留期是至关重要的,此期限最好尽可能接近12个月但不要超过12个月。
  仍以前例说明,如中国经理已于签证时明确在有关文件上写明准备居留时间
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0日,则除非美国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中国经理意图
将居留期变更为12个月以上的确凿证据,否则最多只能将税收管辖权提前到1997
年12月31日。
  2.养老金计划的所得税陷阱
  养老金计划是一个或数个企业以自己的职工为收益人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基金,
通常采取企业和职工各承担一部分保险金的方式,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有益补充 
  a. 外侨在美国居住期间继续作为其母国某项养老金计划的收益人, 企业代其
缴纳的保险金或条件成立时所获养老金是否要向美国政府纳税?这要依该养老金
计划是否符合美国税法的条件而定,如符合条件则有关款项可免于美国所得税;
但因为美国税法中的条件相当苛刻,因此许多养老金计划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无法
免税。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的做法是在赴美公民暂居美国期间暂停向其支付保
险金,而待其不是美国居民后,再替其补足所欠保险金或支付养老金。另外,有
时在计划中加入“没收风险条款”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美国税收管辖权。
  b.在美国工作的外侨常会参加著名的美国“401(K)养老金计划”,当他们
准备结束在美工作返回母国时,会试图将401(K)项下的储蓄取出来。但这会导
致对其提出款项的加倍征收美国税,甚至会由此而被取消计划下的收益资格。我
国公民回国时应该不动用他在401(K)项下的财产,直至其退休。

  四、离开美国时常见的所得税陷阱及其避免

  外侨的美国居民身份至其离开美国当年度于美国居留最后一天时终止。如他
已与其他国家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则他在美国居民身份终止后返回美国居留10
天以下均不会造成居民身份的恢复。但如果该外侨拥有绿卡,则除非其放弃该身
份,否则他一直是美国的居民纳税人。
  1.与离开时间有关的一些所得税陷阱。
  a. 一对中国夫妇在离开美国的年度通常会被美国税务机关取消“共同报税
资格”而归入已婚人是分别报税类,从而适用较高税率。要避免这种不利的分别
纳税,这对夫妇只要达到美国税法上的“全年居民”要求,即可“共同报税”享
受较低税率。其途径有二:一是在离开美国当年二人均于美国居留10天以上并于
12月31日出现在美国,则该夫妇应被视为当年的“全年居民”;另一途径是该夫
妇在进入美国的当年即被美税务机关根据联邦税法6013(g)条, 认定为“全年
居民”而享有共同报税权。但应再次指出的是,共同报税是否能带来利益,要视
其节省的税收与可能在实际离开后世界范围内所得可能征收的税额相比较而定
  b.一位外侨在其取消了美国住所后一定期间内再次进入美国建立住所,可能
会带来纳税上的一些不利后果。
  根据美国税法,如以为外侨在取消了在美国的住所后在三年内再次于美国建
立住所,那麽前一次住所终止日至后一次美国住所建立日期间该公民来源于美国
的所得应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而且在次期间内某些正常情况下免税的所得(如
资本所得)也应纳税,美国税务机关应责令该外侨限期补足税款。如果一外侨在
终止美国住所后的次一年度再次于美国建立住所,责被美国税法视为是为一直保
持居民纳税人身份,该外侨有义务就中断住所的一段时间内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
美国纳税,美国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税款,而这很可能导致该外侨被双
重征税。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下的额外税收,我国赴美公民有必要对终止在美国住所后
三年内再次进入美国的日期和居留天数做慎密的安排。当然,推迟此期间内所得
的确认有时也是可行的办法。
  c.于终止在美居住前支付迁移费用可能会带来美国所得税法上的不利后果。
  虽然一般说来外侨收到的某些搬迁费用(如家庭用品运费及个人的旅费)是
不计入该外侨的应纳税所得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对这些搬迁费征收所得
税。而且这些费用中与美国无权征税的外国来源所得相关的部分是不可扣除的。
美国税务总局对此的解释是,美国无权对外侨在美国住所终止后取得的外国来源
的工薪收入征税,与之相关的搬迁费自然也不能从美国应税所得中扣除。
  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在驻美公民终止在美住所离开美国后再支付搬迁费无疑
是个简便而有效的好主意。
  d.在美行使股票购买权有关的税务陷阱。
  在美居住期间行使不附条件的认股权*,则所获收益应全额缴纳美国所得税。
但我国公民在我国有关税率(20%)低于美国税率时, 可以通过在美居住之前或
之后行使认股权来避免这部分所得应纳的美国税额。
  与行使不附条件的认股权相反,在美国居住期间行使奖励性股票的购买权不
会引起美国税收。因此外侨在美居住期间行使奖励性股票的购买权而在美国居住
期间之后卖掉股票。这样,行使认股权和卖股票都不会带来美国税收,依据外国
税法对资本利得的处理及适用税率不同,还有望不征或少征所得税。
  2.不动产处理时的所得税陷阱
  许多外侨在派驻美国时购买了美国住宅,美国税法根据外侨出售其不动产是
在美居住期间还是之后而给予不同的处理。
  如在美住所终止后出售不动产,会适用极为不利的美国所得税。首先,在交
易过程中,如销售收入超过30万美圆,则向非居民外侨征收10%的预提税。其次,
出售不动产中所获收益适用资本利得税率,但预提税收可以从资本利得税中抵免。
最后,非居民不可能适用“总体免税条款”,因为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出售不动
产者将不动产销售收入投资于其他具有平等或更大价值的美国主住所或营业地,
这自然不可能适用于非居民外侨。
  因此,我国赴美公民应在他仍是美国居民纳税人时就卖掉其不动产,然后离
境。还应注意的是,此时交易的结算日是以美国居民身份的我国公民以“出卖不
动产为目的而做出出卖行为”的日期为准的。

  五、结语

  我国驻美公民可能遇到的潜在税务陷阱是完全可以通过精密的计划而减轻或
避免的。有关企业和组织应积极参与有关计划的制订和探讨,以最大限度的为企
业和个人节省金钱。最后顺便一提的是,在比较有关国家税率的高低时,应注意
美国税制由联邦和州及地方两个层次组成,用于比较的美国税率应为联邦税率和
派驻地的州及地方税率之和。
  *注:不附条件的认股权;通常是指公司对外发行的股票之认购权。 与之相
对的是附条件的认股权,或称奖励性股票的认购权,制公司赋予其内部职员认购
公司股票的权利,常常规定了购买的数量和指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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