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新闻引起很大的注意。一是台湾立法委员李庆安的美国国籍案,另一个是金融海啸后,中国 留美学生纷纷「海归」返乡就业。两个新闻好像互不相干,但从美国税的观点来看,李庆安是海归台湾 的留学生,她今天面对的美国税问题,可能就是其它海归会遇到的问题。 从中国或台湾的立场来看,留学生回国是「海归」,从美国的立场来看,有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者离开 美国叫Expatriate,包括短期或长期离境的「去国」和放弃公民权或绿卡的「弃国」。美国税法有 expatriate taxes。「去国」由税法911条管辖,「弃国」则由税法Sec.877 和 877A管辖。 李庆安因美国国籍案子而辞职,同时被法院限制出境。反对党立委还表示要向美国国税局告李庆安逃 税。马英九的绿卡和美国税问题在总统选举中也曾为大炒题材。 李庆安和马英九人不在美国,钱也不在美国赚,他们真的有欠美国税吗?放弃美国公民权和绿卡,能逃 掉美国税吗? 人在海外 绿卡持有人和美国公民的报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先从美国税制谈起。美国是「属人主义」的税制,美国居民的「世界收入」 (worldwide income) 都是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世界财产」(worldwide estate)也都是遗产和赠与税的 课税范围。而且,美国是世界唯一对居住海外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海外收入课税的国家。 从美国税法的立场来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所得税负,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要把「世界收入」向美国 申报。但还是有些不同:例如,美国经济不景气,很多中国留学生「海归」。他们是中国公民,拥有绿 卡,但回中国工作。因为中国是美国的所得税合约国,只要他们一年在中国停留超过半年,就可以选择 以非居民身分报税,中国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国缴税。美国公民就不能做这种选择,他们的中国收入还是 要在美国报税。 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和美国没有所得税条约,所以台湾公民和这两地的居民如果拥有绿卡,就要以美 国居民身分报税。如果合于规定,有机会选择海外劳力(动)所得免税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免税额随物价指数调整,2009年是9万1400元。 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遗产和赠与税也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要把「世界财产」的赠与或遗产向美国申报。 但是,拥有绿卡者如果从来没在美国定居过,或已正式迁离,不在美国定居,则也可用非居民身分报遗 产和赠与税,不必把海外赠与和遗产向美国政府报税缴税。 公民也没有这种选择。不过,用公民和居民的身分报遗产和赠与税,则可享受350万美元(2009年)的免 税额,比非居民的6万美元免税额高出非常多。选择与否,需看个人财产金额和分布地等事先做税务规 划。 放弃绿卡和公民 去国弃国皆要报税 李庆安和马英九放弃绿卡或公民权后还要不要在美国报税缴税,要看他们是在那一年失去绿卡或公民 权。美国对失去绿卡或公民权的人的课税办法修改了很多次,而且越改越严。 在1995年2月5日以前:只有放弃公民权的人要缴「弃国税」,放弃绿卡的人不必缴「弃国税」。 从1995年2月6日到2004年6月2日之间:拥有绿卡8年者就被当「长期」永久居民,如果放弃绿卡,也要 和放弃公民权者一样,受制弃国税条文。公民或长期永久居民,美国税负超过10万元或资产超过60万 元,且弃国是为了逃税,才需要受制于「弃国税」,在放弃绿卡或公民权后10年内还要报税或缴税。 从2004年6月3日到2008年6月17日之间:公民或长期永久居民,不管有没有逃税的意愿,只要美国税负 超过12万4000元或资产超过200万元的人,需把国务院和移民局发的放弃国籍或绿卡的证明书附于国税 局的8854表,寄交到美国国税局,税法上的弃国才成立。所以即使向美国领事馆(在台协会)或国务院书 面申请放弃公民权或绿卡,如果未申报8854表,不算弃国,还是要用居民身分,全世界收入都要在美国 报税。在10年查看期间,一年还不准回美超过30天,否则弃国无效,「世界收入」还要向美国报税缴 税。 2008年6月18日:新税法规定,不管有意无意,只要失去绿卡或公民权,或选择所得税条约优惠而以非 居民身分报税,弃国即成立。 除了少数例外,所有弃国者的财产都当作在弃国前一天出售(mark-to-market),减去成为居民当天的市 价,计算资本利得(增值),扣除60万美元后计算收入。所有退休金、529基金等免税缓税的户头等都要 当做全数领出,计算收入。如果李庆安和马英九是在最近的这次风暴后才去申请放弃公民权或绿卡,那 么他们的财产全部要当做在放弃绿卡或公民权前一天卖掉,把增值拿来缴税。 美国绿卡梦 相见时难别亦难 我常说和绿卡是「相见时难别亦难」,新移民多半有一段申请绿卡的辛酸往事,能体会和绿卡「相见时 难」的心情。 有了绿卡,拿到公民权基本上还比较顺利。拿绿卡以前的财产增值,拿到绿卡后处理时要缴税,有了绿 卡和公民权,也要年年把全世界的收入在美国报税缴税。 要放弃绿卡和公民权,还要经历「别亦难」的情境。2008年6月以前放弃绿卡和公民权的人,像离婚的 人给「离婚赡养费」(alimony)一样,弃国后10年内的多数收入和资产处理利得、遗产和赠与要向美国 政府缴「弃国税」。在往后10年查看期间,一年不准回美超过30天,否则弃国无效,「世界收入」也要 向美国报税缴税。 美国还不满意,不愿夜长梦多,再修改税法,一次结清。2008年6月起弃国的人,像离婚一样要给「离 婚协议金」(divorce settlement),弃国时要把当美国人期间的财产增值一次给税才走得了人,正是「相 见时难别亦难」。 (作者为美国和台湾执照会计师) 文:何美惠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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